今年初夏,杨某和林某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对那根宝石金项链提出异议。林某认为,那根宝石金项链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杨某则认为,宝石金项链是叔叔婶婶送给她的,是她的婚前财产。到底是谁的呢?
专家意见:
很显然,林某把杨某的宝石金项链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进行分割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杨某的叔叔婶婶赠送给她的结婚礼物是在杨某结婚之前实施的。按照《合同法》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杨某与她的叔叔婶婶是这一赠与行为的当事人,与林某并无关系。 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某的叔叔婶婶在杨某婚前送给她的宝石金项链,结婚以后仍是杨某个人所有的财产。
(《解放日报》2002.1.3鲁大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