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李晋虹在网上看到“北京银梦达广告有限公司”要转让的信息后,以3万元价格买下该公司,并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自己。
李晋虹对外始终谎称银梦达公司是报社所属。某大厦先后在财经报上做了18次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分别付款26.6万元和27.91万元。按李晋虹的指定,该款项均打入银梦达公司的账户。
李晋虹在1999年5月至2001年4月间,在报社与38家单位进行广告刊登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广告款。他用赃款分别注册了两家公司,并用赃款138.08万元进行股市交易,花6万多元为家人买了一处墓地,用24万余元为女友购买住房一套,他个人还大肆消费。
面临法律惩治的李晋虹坦言,个人拿提成有利益趋使,应当废除广告提成制,实行广告代理制。但是,据了解,如果管理不严格,实行广告代理制仍然会有不少弊端。比如李晋虹自己个人名下就有两个广告公司和一个文化传播公司,自己给自己代理,一样会出问题。
有关人士提醒,随着报业和新闻竞争的加剧,媒体在争取广告客户时,广告从业人员一定要洁身自好,千万别陷入犯罪深渊。(《北京日报》20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