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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娇“金屋”被收缴国库

2002-01-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8年5月,广西北流市57岁的甘甲任在一次聚会中,偶然认识了刚刚离异、年仅29岁的卢春燕。之后,两人来往密切,身为人夫已有四个子女的甘甲任向卢春燕大献殷勤,终于博取了卢春燕的芳心,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了便于幽会和能够长期婚外同居,1999年9月,甘甲任瞒着妻子在北流市购买了一套价值5万元的商品房。2000年8月,甘甲任又以卢春燕的名义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有关手续。之后,甘甲任与卢春燕发生矛盾不欢而散。

2001年9月,甘甲任与其妻子以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卢春燕告上法院,要求卢春燕退回房屋或者还回5万元购房款。北流市法院一审驳回了甘甲任与其妻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甘甲任以卢的名义购买的商品房的产权人虽是卢春燕,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卢取得该房屋是基于与甘甲任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由甘甲任赠与的,因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卢春燕取得该房屋是非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羊城晚报》20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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