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在北京,具有违规域名和冠名的“2008”、“运动会”、“奥林匹克”组合词就不下1000个,连新疆、甘肃、青海这样的边远地区,拿奥运格言作为机场、车站、边防口岸的商业、公益广告也比比皆是。或许就是这些经意或不经意的商业策划加上一种民族情结,极有可能会惹出一场麻烦的国际官司。
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法律关系的权威机构认为,目前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三类:一类是企业在制作广告进行产品宣传活动时对奥运标志进行使用,如去年北京某10大明星楼盘擅封自己为“首家奥林匹克主题公寓”;另一类是以奥运会组委会的名义开办论坛、会议、研讨会,如某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在其“招标投标目录”中自称“为奥运会组委会工程部、技术部、环境保护部组建数据库”,经查,此次活动未经组委会批准;再一类是打着奥运会旗号向企业推荐产品,如某协会擅自组织评选,认定某某是奥运指定建材产品。更为荒唐的是,一家企业不经组委会同意,在热播的一部电视剧前播出“申奥形象大使某某”的贴片广告。
针对侵权行为的不断出现,有关人士强调,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绝不仅是为了经济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中国的形象,履行国际义务。
据了解,国务院近期将出台相关规定,制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中国商报》20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