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破案与其他行政机关行政一样,所需经费来自财政拨款,不论是向受害者还是加害人,向案件当事人收取所谓“案件侦破费”都没有法律依据。
违章交通肇事逃逸者在广义上也是纳税人,他平时既已依法缴纳了税款,那他就没有再交“案件侦破费”的义务。在这一问题上,他与受害者享有同等权利,这一权利并不因其是制造破案成本者就可被剥夺。公安机关破案所需费用,本就包括违章交通肇事逃逸者在内的广大纳税人所纳税款,公安机关哪能另外再收取什么名目的破案费用呢?
“案件侦破费”不向受害者而只向加害人收取,这与“违法犯罪者没什么权利可言”“对违法犯罪者怎么处置都行”的意识有关。而被重复处罚者似乎也不见有叫冤的,这说明他们自己也持同样的认识。可见“案件侦破费”是不尊重他人权益与自我权益意识不强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合法权益要能得到尊重,两种权利意识都不可或缺。(《中国经济时报》20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