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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七天不公打了五年官司

2002-01-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6年的一天,浙江省天台县16岁的邱彩萍与邻居邱宝满家发生争吵。四个多月后,邱宝满拿出了其子轻微伤的法医鉴定书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没有找邱彩萍了解事情经过就以刑事案件受理。1996年11月18日,县公安局对邱彩萍实施留置盘问,晚上竟将邱彩萍与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一同关押在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屋子里,直至25日。在这7天7夜中,她是留置室唯一的女性。

在此期间,邱彩萍受到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种种侮辱和猥亵,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摧残。

1997年1月1日,邱彩萍被送至法制教育学校进行强制教育学习直至3月14日,还被迫缴纳了各种不知名目的费用2510元。

邱彩萍被关押了117天后释放,回家后的第四天,她自杀未成。事后,邱彩萍及其家人多次到省、市、县有关部门申诉,但是问题没得到解决。1997年7月28日,邱向天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赔偿精神损失费12万元,并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县公安局承认了将她与男性犯罪嫌疑人一起关押的事实,但辩称,该室内一切活动都在看守人员视线范围内,他人不可能对原告人身实施侵权行为。但经记者与干警一起到监室现场勘察证实,因有过道和墙壁阻隔,外屋的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无法看到里屋人的一切行动。

这个案件拖了近两年。1999年6月20日,县法院判决:驳回邱彩萍的诉讼请求。第二天早晨,邱彩萍与家人不辞而别。邱彩萍的母亲代表女儿递交了上诉状。但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将一名未成年的少女与男性犯罪嫌疑人共同关押,不仅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难以弥合的创伤,而且还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这么明白的事实,可有人就是视而不见!此后,多家媒体将此事曝光。邱彩萍感受到正义的力量,毅然返家和家人继续申诉。

2001年12月27日,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天台县公安局赔偿邱彩萍误工费、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1.1万元;天台县公安局将邱彩萍与男犯人押在一室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责令天台县公安局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向邱彩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工人日报》20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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