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陈治民说,这些年来,除银行债务重组这部分案件比较容易得到履行外,普通当事人在结案后自动履行的极少。就是有能力偿还的,许多人也会千方百计地拖延。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望和法律的尊严。他说,造成“执行难”还有几个因素:由于我们的社会欠缺信用体系,不少债务人信用非常差,有的人在借钱时根本就没想到要还;有的是一边签合同,一边想方设法隐匿资产,准备“逃债”。此外执行机关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各方面对执行工作的干预过多,有关执行的法律还不很配套和完善,这给一些“老赖”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也在一定程序上束缚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手脚。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董立坤认为,一些当事人不计成本一味“争讼”。不管官司能不能赢,也不管对方有钱没钱,先告上法院再说,很少考虑诉讼成本和价值。这种情况,从一开始就意味着日后的判决无法得到履行,在客观上加重了“执行难”的程度。
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庭长周晓笛认为,“执行难”也有我们自身的问题:我们队伍的力量本身就比较薄弱,队伍的素质与形势的要求还不适应。
(《深圳特区报》200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