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把它作为一项理由写进了第二份申请书。
而当我再去派出所申请时,民警竟然对此项公民权利不知道,还觉得好笑。“我们没有这种先例”,这就是给我的答复。
不久后,我又去了一趟派出所。我搬出了有关法律条文与值班的警员辩论。他们说:“上面不批,我们也没办法。”我反问:“是法律的权威大还是领导的意志大?”最后,一位派出所领导给了我一个建议:如果不服审批结果,可以到公安分局去行政复议。
在公安分局,值勤的女警员要我说出改名理由。我列举出名字带给我的伤害和不便。还未等我说完,她便以嘲笑的口吻说:“这样的理由怎么能让你改名?只有一种可能可以改名,那就是在迁调户口时弄错了。”她还说公安部有“密件”限定,“除非你是一个小孩,否则就不可能改名字。”我要她出示有关“密件”,她说,既为密件,就不可以给普通百姓看。
我坚持要她给予我行政复议的权利,她却说这么小的事是不可能给予行政复议的。至此,我才恍然大悟:什么“行政复议”,那位派出所领导的“建议”只不过是让我出门的借口。
那位女警员后来竟然告诉我,她自己也曾想过改名,都未获批准,“都已经忍受那么多年了,还改什么呀。”也许这是真的,我们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确实有许多不能兑现。但这是一个多么悲哀的事实啊。(《中国青年报》200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