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如果该交警总队提出的口号仅针对“正在持械抢劫或负隅顽抗的车匪路霸”,还不算过激。能不能当场击毙,不是一个交警总队可以说了算的,这种权力或者说是职责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条规定:在劫持长途汽车危害公共安全时、暴力抗拒抢夺警察武器时等七种情况下都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使用警械直至开枪)。而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在罪犯停止犯罪、已被制服或已丧失侵害能力时,应停止使用武器。从以上法律和规定看,我国法律是不提倡把犯罪嫌疑人当场击毙的,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在万不得已时,才开枪,而且最好是击伤。
还有人认为,“叫响‘当场击毙’口号”,充分发挥了人的积极性,有其值得赞许的一面,但是,法治的社会并不是任由人的主动性随意发挥的社会,否则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和动乱。法律高于一切,法治社会要求人服从法的精神和法的具体规定。(《北京晚报》200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