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的行为向来为人们所不齿,法院凭什么判决小偷赢了这场官司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孙某付保密费给肖某,实质上是怕肖某告发,并非真实心愿;对于孙某的违法行为,肖某不但没尽到公民的举报义务,反而企图通过协议这一表面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孙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肖孙双方的协议无效,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判决小偷胜诉的理由不是因为肖某“违约”,而是因为孙肖双方交、收保密费的口头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由于除了1000元人民币外,肖某和孙某并无其他损失,因而肖某必须将“保密费”返还给孙某。(《中国改革报》200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