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小偷为何赢官司

2002-02-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报载:河南省郑州市孙某在平时熟悉的肖某家行窃时被肖某发现。为顾面子,孙某要求肖某为其保密,肖某则提出要收保密费1000元。孙某于次日付清。一个星期后,肖某酒后与朋友谈及此“趣事”时“泄密”。不久,孙某因此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罚款100元。孙某见肖某收了保密费却不守承诺,便要求退款,肖某拒不退还。孙某一气之下,将肖某推上了法庭。法庭支持了孙某的返还诉求。

小偷的行为向来为人们所不齿,法院凭什么判决小偷赢了这场官司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孙某付保密费给肖某,实质上是怕肖某告发,并非真实心愿;对于孙某的违法行为,肖某不但没尽到公民的举报义务,反而企图通过协议这一表面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孙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肖孙双方的协议无效,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判决小偷胜诉的理由不是因为肖某“违约”,而是因为孙肖双方交、收保密费的口头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由于除了1000元人民币外,肖某和孙某并无其他损失,因而肖某必须将“保密费”返还给孙某。(《中国改革报》2002.1.29)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