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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当选人大代表无“法”罢免

2002-02-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犯罪嫌疑人李某1984年曾因盗窃销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后不知何故竟被选为村委会主任。2001年9月初,李某三兄弟因与当地一涉黑案件有牵连而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遂将李某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时继续对李某涉黑案进行侦查。

李某被监视居住时,正逢泽国镇人大换届选举。他所在的村要推选7个代表候选人,结果李某入围。不久,温岭市公安局对李某转为取保候审,与此同时,他被推选为该村的两名正式候选人之一。2001年12月5日,在泽国镇人大指导小组的监督下,李某以高票当选为该村惟一的镇人大代表。

结果出来后,当地舆论一片哗然。不少没有投李某票的村民和当地人大都难以接受这一事实,但要推翻这个结果,又没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支撑。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两种人不能当选人大代表:一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一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而宪法和选举法对每个公民的选举权更是给予了充分保证。但是,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当选人大代表,又如何行使他的人大代表职权?

犯罪嫌疑人能否当选人大代表?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当选资格的确没有更多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很可能出现各种变数,有可能造成像李某这样的情况。按照现有的《选举法》与《代表法》,要保证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当选人大代表等情况发生,只能靠提高选民的权利意识来实现。此外,修改完善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法规也势在必行。(《羊城晚报》20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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