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里,丁伟斌写下了长达万言的《我的悔过书》。现摘录其中一段,以期引起人们更多的思考。
在我走上领导岗位后,就有很多下属在春节等节日期间给我送钱送物。十多年来,我也曾努力拒贿,并采取了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事后回赠。我试图把这些干部当做“朋友”,你送我钱物,我记住(但没有记下),到时候我就回赠你些钱物。可是,一旦收到上司的馈赠,他就会受宠若惊,刻骨铭心,在下一个节日“加倍偿还”。在这种不等价的交换中,我得到了“差价”,使自己的不义之财有了新的增加。后来,这种方式我不敢用了。
第二种方式是当场拒收。每年春节、中秋,往往集中在几天里,上门送礼的人络绎不绝,你前脚走,他后脚进。我不敢对绝大部分趋炎附势、随波逐流的干部严厉训斥,只能同他们讲道理。但社会风气如此,一位还未走,另一位送礼的又上门来,相互间既心照不宣又不愿让对方知道底细。可以说,送上门来的红包中能顶回去的,还占不到百分之一二!绝大多数是你推我搡,最后他们扔下就跑,你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第三种方式是事后退回。我见一些信封太厚、分量太重的,便单独约见这些干部,同他好好谈,劝他收回,并表示不声张出去,给他面子。如1996年8月,我到香港拜访同乡会,在深圳歇脚时,有一个普宁的干部给了我5万港币,放在我司机处。我没收下,请司机带好,回普宁后,专门约他谈了一场,也真的是退回去了,但到下一个节日,他又送上门来,还是推辞不掉。几年来,我先后能退回的也就是十多次,而且耗费精力甚大。
第四种方式是节后上缴。1995年(还是1996年?我记不准)春节,我还兼任揭阳市委宣传部长时,因为是常委,送礼的人多了,一下子使我招架不住。那个时候我还比较清醒,上缴的红包款占收受的总数比例还是较高的。1996年中秋是我到普宁后的第一个大节日,1997年春节是我到普宁后的第一个春节,我在节后将一大部分红包款上缴普宁市委办公室,有一次好像是十几万人民币和一点港币,但就有了不少议论。连一些外地的老领导都说我不应上缴这么多,以免影响左邻右舍的关系。当一名领导干部要保持一点(不是完全)廉洁就是这么难。
四年间的八个大节日,我共九次上缴58万余元人民币、8万多元港币和两三千元美金。尽管我一个人上缴的数额,占揭阳市每年由纪委统计的处级领导干部上缴红包款总数的一半以上,但同我自己收受的全部红包款相比,比例还是较低的,而且比例逐年下降。因而,我个人的非法财产额便急剧上升。
(《检察日报》2002.2.3朱香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