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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拒绝1.2米以下儿童入场有争议

2002-02-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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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晚,北京6岁女孩圆圆随母亲到保利剧院观看东方歌舞团的演出,因不足剧院规定的1.20米而被拒绝入场。1月18日,圆圆以剧院侵犯她接受综合素质教育的权利为由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目前法院已决定受理此案。

圆圆的母亲梁女士认为,剧院的这一规定伤害了孩子幼小的心灵。对此,保利剧院认为:很多正规剧院都有“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孩子如果太小,自制力就差,若闹起情绪就会影响整场演出的气氛。剧院将安排半个月的“儿童专场”,专门为小观众服务。

此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姜岭认为,未成年人有随时受教育的权利。剧院这一规定非但没有法律根据,而且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博物馆……影剧院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

此规定有科学性,不违法

北京市心理卫生协会一位儿童心理学专家认为,“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具有科学性,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孩子的身体、心理的健康。一般6至7岁的孩子,注意力仅有30分钟左右。50分钟、1小时不能走动,是对孩子身心方面的伤害。他认为,孩子应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首先应该有健康成长的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陈欣新博士认为,剧场是公共场所,当剧场在履行公共职能的时候,确实存在成年观众和儿童观众的权利冲突问题。当儿童因自制能力欠缺而影响成人观众观赏时,成年观众的权利就可以对抗儿童观众的权利。所以剧院限制没有一定自制力的孩子入场并不违法。但陈欣新认为,以孩子年龄来作为判断孩子是否具有自制力的标准似乎更合理些,因为孩子智力状态和他的身高并不一定成正比,但和年龄段确实联系密切。

(《北京青年报》2002.1.29白晶晶文《法制日报》2002.2.2李明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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