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据此,在春节初一至初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3倍工资;初四至初七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职工2倍的工资。
对于不支付假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其追讨。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工资外,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一般为工资的25%。
(《工人日报》2002.2.6郭振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