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局郭建湘说,这些商标与现实中的某些商标名称十分相近,这是违背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特点的规定,且在很大程度上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厌恶的心理,从而使这些商标的宣传作用大大降低,损害有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故构成侵权。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陈福胜说,《大腕》中杜撰的商标品牌,虽然可能让观众对现实中的“555”、“可口可乐”等驰名商标产生相应的联想,但只是在影片中虚拟地使用,对现实的某些商标不构成侵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艾传涛认为,虽然现行法不能认定《大腕》杜撰的商标构成侵权的事实,但这并不能构成其行为合法正当的理由,在我看来,这是典型商业“搭便车”行为。从艺术角度看,算不上投机取巧,但从法律角度看却显失公平。这些著名商标品牌本身蕴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搭便车”行为如何规范显然是个法律空白。
(《法制日报》2002.2.6肖黎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