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规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对于因上述权利受侵害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收费,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北京朝阳区法院告诉庭庭长曹志刚说,《收费办法》是1989年制定的,那时名誉权官司比较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就更不多见了。现在这类官司越来越多。朝阳区法院的做法一般是,名誉权案件,如果只涉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案件受理费只收80元;如果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涉及到争议金额,参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再另收费。《收费办法》中对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5万元以上的交纳比例递减。
北京东城区法院对名誉权案件,不论是否涉及到争议金额,案件受理费一律只收80元。一份见诸媒体的名誉权终审判决书中写着,一审原告诉请赔偿损失480万元,诉讼费为40810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诉讼费收取超过收费规定,将一审案件受理费改为100元。显而易见,一审法院对名誉权中的争议金额,参照了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而二审法院的做法则与北京东城区法院一致。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在名誉权官司中,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应该收取一定受理费,但完全参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不太妥当,对名誉权官司中的争议金额,应有一个独立的收费标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说,此事已引起重视,目前正在研究之中。
(《中国青年报》20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