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费500元,被告的反诉请求被法院驳回。被告不服,遂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相互对骂,过失应该相抵,不作单方侵害名誉权认定,不由单方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互骂的一方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理,而另一方却未受到任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再对受到行政处理的一方进行法律制裁,有失公正。近日,泸州市中院撤消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虽不复杂,但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位法律界人士说,现在个别领导动不动就骂娘、不分场合训人的事随处可见。对他们这种霸道行为,很多下属敢怒不敢言。其实,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头脑中的人格平等意识在逐渐增强,因此不管面对是领导还是老板,在人格上彼此都是平等的。
(《法制日报》2002.2.18赵兴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