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孙先生怎么也想不通的是,这一声无论如何也不至于受到下岗这样严重的处罚。在经劳动仲裁结果不理想后,孙先生将发电厂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其工作岗位,补发下岗期间的工资和奖金。
发电厂认为: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我厂有权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制度,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予以处罚。
孙先生的代理律师查明,对孙先生的处理决定不是由厂方而是由下属的汽机部作出的。据此,律师认为,汽机部不是独立法人,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发电厂对孙先生处罚过重,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发电厂在对所管理的职工进行处罚时,应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理,而停止孙先生的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故应恢复孙先生的原岗位。前不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发电厂30日内恢复孙先生原岗位。
(《北京晚报》2002.2.20吴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