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国家,重要的社会关系应该由法律调整,而黑名单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学生的就业、人们的人格尊严,可以说是关系重大,因此绝不能凭某个部门、某个地区脑袋瓜一拍,就决定了事。
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比如《公司法》第57条规定了有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共五种人。据此,如有关监管部门设立名单将符合条件者搜罗其中,防止违法任命的事发生,应说是合法合理之举。但其他部门,如规定有某种行为者,十年内不准从事某业,其法律依据在哪里?只能说是行政权的自我扩张。
在法治社会中,黑名单应是劝人为善之举,既要维护正常的秩序,也要昭示对人的关怀。
(《中国青年报》2002.2.18邹云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