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道指出,此说西方国家学者早已提出,其核心主张不过是“全球化法律是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法律”,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这种理论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强化而出现的。对其在国内流行,甚至成为不少法学界专家挂在嘴边的时髦,实在是危害重重。
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趋势浩荡,经贸活动应遵照国际通行惯例更是不争的事实,经贸领域的这一“国际通行惯例”,是否能成为“法律全球化”的依据呢?我认为,这是绝不可能的,因为如果可以“一例通行天下”,那我们为何还要与各国艰苦谈判、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呢?
(《中国工商时报》2002.2.25 吕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