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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怎样处置

2002-02-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的儿子婚后不久身亡。当时儿媳已有身孕,可是,她在为胎儿争得一份财产后,却又将胎儿打掉了。我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却遭到儿媳拒绝。请问,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

  施××

专家意见:

《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出生后存活的,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后又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即母亲)继承;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再行分割。儿媳将胎儿打掉,等于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体,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你的儿媳无权独自继承该份财产。该份财产应当由继承人(包括儿媳和你们老两口)重新分割继承。(《解放日报》20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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