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底,天津市民陈某到河西区档案馆查阅其父亲的有关档案材料,被档案馆拒绝。为此,2000年8月,陈某以档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档案局应诉后,提交了一份答辩状,其中称:“原告到市档案局,反映河西区档案馆不允许他查阅他父亲在文革期间被查抄的物资收据档案……”陈某在看到答辩状后认为,其中使用“查抄”一词构成了对他和他父亲名誉权的侵害,由此,陈某又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档案局再次告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档案局在行政答辩状中使用“查抄”一词并未造成社会公众对陈某及其父亲社会评价的降低,所以档案局对陈某的父亲没有造成名誉侵权,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名誉就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道德品质、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公民在提起名誉权诉讼时要理解其含义,不能简单地把日常生活中公民双方因发生小矛盾而引起的相互口角等情况认作是对名誉权的侵害。(《今晚报》200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