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法院开庭。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魏彤彤对原告构成了名誉侵权,而学校教师在推荐作文时,对主要内容未加核实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魏彤彤承担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及诉讼费1000元,但因魏彤彤是未成年人,由他的父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令学校承担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损失费1000元及诉讼费1000元。
对此案,法学副教授范愉认为,老师有义务跟学生说明,如你写的真人真事,那么你一定要负责把这件事情的真实性核查清楚而且不能采用带有诽谤性、侮辱性的语言。如果是一种虚构的故事,就不能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以避免造成麻烦。由于孩子是未成年人,他这样的过错主要是由于推荐老师的过错导致的,他可以通过追究出版社或者老师的责任,来达到同样的目的。
(《北京娱乐信报》200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