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被毁容的市民高达260人,张玉民是惟一一个到法院索赔损失的人。很多人认为,政府已明令禁放,受害人完全是自作自受。
民法学家粱慧星教授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烟花爆竹质量缺陷而伤人,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其生产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受害人受到伤害时,是否在国家允许燃放的时间、地点,与损害赔偿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不影响受害人行使索赔权。
(《北京日报》 2002.3.1 汲传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