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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个包索酬500元是否合理

2002-03-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6日,徐州出租车司机胡师傅丢失的装有行驶证等证件的提包被一位大学生捡到,大学生向其索要500元作为归还酬金。当时胡师傅身上仅有100元,该学生收下后,将提包还给胡师傅。日前,那个学生又打电话向胡师傅索要余下的400元。

对此,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说,依据《民法通则》,拾物者有将丢失物返还给失主的义务;失主有偿付拾物者为返还丢失物品而付出费用的义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若拾物者要求得到一定的酬金,失主应当给予,酬金数额应在丢失物品价值的5-20%范围内。如果丢失者发布了寻物广告,付给拾物者的酬金应以广告上的数额为准。胡师傅如果当时同意以后再付400元,他就应该再付给那个学生;如果当时没同意以后再付400元,他就不承担再付酬金的义务。

(《都市晨报》2002.3.10青城 小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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