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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熊事件”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2-03-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大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后已被拘留,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涉及其个人命运,也关乎国家法制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王作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赵秉志教授的意见一致: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他们指出,刘海洋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高铭暄教授说:“动物园的‘死’财物是设备、房舍,真正最大的一笔财富就是动物。”

(《中国青年报》2002.3.23 罗旭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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