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美国一开发商经纽约市政府批准,在纽约中央公园拟建一栋超高大楼。大楼建成后将遮挡阳光,使下午的公园内形成一巨大阴影,这遭到市民的强烈反对并且上诉到法院,因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和妨碍人们在公园享受阳光的权利”。官司胜诉,法院决定,大楼必须降低高度直至不遮蔽阳光。
两起“阳光官司”,最终虽然都是以百姓的胜诉而告终,但国外的“纠纷”是在开发商越权之前得以圆满的解决,可谓是“案前用法”,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国内的这起官司可谓是“事后胜诉”,扬州的居民虽然得到补偿,但他们永远失去了阳光。
我们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案前用法”上,让法律能发挥防患于未然的效能。
(《工人日报》2002.3.22 景志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