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王某的死亡原因并不十分明确,但王某的确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死亡的,且在王某猝死前一刻,确因工作原因曾受到过厂长的责骂,虽不能说厂长责骂就是王某猝死的直接原因,但认定王某是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并无不当,因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因工死亡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对王某作出的工亡认定。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就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目前该办法仍是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其中第八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此可见,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亡。
(《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3.26金建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