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是县公安局做的轻伤鉴定;第二次是被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的结论是“轻微伤”,宋便撤了诉;后来宋在昌吉州检察院再做鉴定,又得到了“轻伤”结果,官司又起。但此时宋也成了被告,对方也因有“轻微伤”的法医鉴定而告上法庭。
目前,这场官司还在等待审理。宋的代理律师说,采信哪一个法医鉴定结果,将最终影响判决。
从一定程度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牵涉官司的人都知道,司法鉴定是最具法律效果的证据之一。于是,得到与己有利的司法鉴定成了大家的目标,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相伴而生。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权混乱为此提供了条件。
(《中国青年报》2002.3.27郝磊 张敬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