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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炒作“五胞胎”负责任吗

2002-03-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4日,沧州“五胞胎”在北京妇产医院平安降生的消息占据了京城媒体不少的版面和镜头。一时间,社会各界的关心也纷至沓来:内蒙古伊利集团不仅赞助了“五胞胎”父母5万元医疗费,还承诺提供5个宝宝0到7岁所需的全部奶粉……

然而,近日广州《羊城晚报》的一则消息披露了平均机率只有六千万分之一“五胞胎”的“真实身份”——王翠英产下“五胞胎”并非自然受孕,而是其夫妇二人在盼儿心切之下吃药的结果。

据说,这件事情并非记者事前不知道,只是一些记者担心全部事实报道出去后可能会让这一家人得不到帮助,“毕竟我们首先要保护的是生命”。于是一些记者准备在5个孩子得到足够的援助之后再报道。

无论出于什么考虑,作为在第一时间内知道真相的媒体是否有权利对受众“隐瞒”部分事实?这样的“隐瞒”是否符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对此,北京广播学院传播学胡正荣教授认为,要看控制事实的目的何在。如出于“保护”“五胞胎”一家的动机,则无可厚非;如出于经济利益下的炒作,则有悖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除去新闻道德以外,王翠英在非自然受孕的情况下产下“五胞胎”还涉及了不少法律问题。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的陈占民律师指出,如果孕妇王翠英确实是以不正当方法生育了五胞胎,她首先违反了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应受到批评和行政处罚。其次,如捐助人提出因不知王翠英系非自然受孕情况下产下五胞胎而要求单方停止对其的赞助行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孩子没有过错,但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诚实、信用是正确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否则民事行为一旦失去约束,其后果不堪设想。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新闻界的朋友们岂不是好心帮了倒忙?

(《北京法制报》2002.3.28孟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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