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的家人为此四处走访申诉,他们认为政法部门对杜盗窃一案定性不当。杜庆芳家人向有关部门递交的申诉书这样写道:1998年初,杜庆芳发现丈夫在天津有“第三者”,且丈夫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于是杜私自配制了丈夫保险柜的钥匙,并从丈夫的日记本上抄下了保险柜的密码。2000年下半年,杜庆芳与丈夫发生离婚纠纷。同年10月15日,杜庆芳取走了保险柜中的所有资料和物品(价值数百万元)。资料和物品取出后很快被丈夫及其家人知晓,杜将部分钱款及资料归还给了丈夫。
可令杜庆芳未曾料到的是,她从保险柜中拿走财物近17个月后,杜丈夫的哥哥突然以自己放在弟弟保险柜中的财物被盗为由,向警方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偷拿自己家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那么,警方为何认为杜庆芳涉嫌盗窃?扬中市公安局赵副局长回答:“杜丈夫的哥哥既然报了案,警方不得不受理调查。”
日前,检察院已对杜庆芳盗窃一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江苏法制报》2002.3.25晓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