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文物保护机构被严重削弱或丧失了对文物的管理权;其次是经营者缺乏文物保护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其结果必然造成类似曲阜孔子旅游公司撞毁元代石碑、水洗古建筑和石刻的严重破坏文物的行为;再次是不顾文物单位的公益性质,不断提高门票价格。不顾文物点的容量,超限度接纳游客,并在文物景区内大搞商业化建设,搞过度开发和不当开发,造成文物和周围环境氛围的严重破坏。
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改变或侵犯国家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变相化国有为地方所有、集团所有的非法行为。假如文物可以作为资产经营,还将面临这样的问题:如何评估文物资产的价值?一旦经营亏损,如何赔偿?是否可以将文物作为资产抵债?
(《社会科学报》2002.3.21陆建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