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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同居一个值得关注的“情感特区”

2002-04-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老年人同居现象引起社会关注

近两年,我国各地关于老年人同居方面的报道日渐多了起来。

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权威数据显示:目前上海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是238.5万,其中丧偶老年人占到36%。《文汇报》的一位记者对黄浦区、长宁区、宝山区、浦东新区等民政、老龄委的走访获悉,老年人同居现象绝大多数发生在丧偶老年人群体之中。

而在北京,老年人选择同居生活也已不是个别现象。另据中新社的消息说,四川省老年人同居现象呈逐年递增之势。

浙江省温州市的一家媒体报道说,该市民政局有关人士透露,老年人同居现象近年在该市老年婚姻中较为普遍。

老年婚姻研究学者郝麦收在对天津市的老年人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市老年人同居的比例明显上升。

不管人们对老年人同居看法如何,老年人同居现象都以一种愈演愈烈之势发展和存在了下来。

●同居:是时髦还是无奈?

毫无疑问,老年人采取同居而不是结婚的方式度过晚年,自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勿庸讳言,几十年的婚姻生活使他们对两性生活不再像年轻人那样神秘,跨越了性的禁区之后,他们所面临的就只是一些具体的问题。

对于选择同居的老人来说,现实的问题如子女的态度、财产的分割、双方的工资等等才是重要的。还有一些老年人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比较轻率,认为两个人的结合不过是找个“伴儿”而已。所以很容易在面对晚年婚姻时不像年轻时那么执著。对于结局缺乏期待更缺乏信心。

●子女反对无奈同居

家住重庆的老李和老王就是这样的一对。老李是某染料厂的退休工人,今年68岁,老王是某中学的退休教师,今年66岁。王老师早年离异,李师傅早年丧妻。1998年底,两位老人在重庆沙区绿色艺术广场跳舞时偶遇。“地下情”迅速展开,1999年底,李师傅向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讲出想和王老师结婚的想法,可他的子女们担心王老师会夺走本应属于他们的遗产,不同意他们结合。王老师的女儿在上海,儿子在美国,他们认为母亲和李师傅不在一个层次,母亲下嫁不会幸福。两个人分别做子女的工作,但子女们还是不同意。没办法,两个人在2000年的春节前决定同居。

●为了财产,必须独立

在实际生活中,财产问题是老年人不敢面对结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北京市崇文区71岁的王老先生和65岁的马老太太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短短几个月的相处,两人就生出相见恨晚之感。当马老太太提出儿子做生意急需用钱时,王老先生当即拿出35000元的存款交给她,此后他又几次借钱给马老太太。不久,两人未领结婚证就在一起同居了。转眼一年过去了,马老太太却迟迟不提结婚的事儿。王老先生渐渐沉不住气了,让马老太太将所借的钱写下借据。从此两人的关系日见紧张。2001年8月,王老先生见成婚无望,钱也没收回来,终于狠下心来将马老太太告到法院。法院根据借据帮王老先生讨回了借款,两位老人也从此分道扬镳。

●为了相爱,所以同居

今年68岁的周文茹和74岁的刘学忠就选择了晚年的浪漫,只是同居在一起而不结婚。周文茹,1993年老伴因病去世,刘学忠是某单位的退休工程师,早年丧偶。1997年,刘的儿子和周的儿子生意上有了些来往,两人一商量就为父母当起了“红娘”。

1998年3月,双方儿女提议为他们举办婚礼,谁知两人却同时反对,抛出了一个让儿女们大感“前卫”的方案:同居。面对儿女们诧异的目光,两人解释道,有生之年相遇是缘,他们只想保持这种年轻时有过的恋爱感觉,相伴走完美好的晚年时光。婚姻生活有可能会破坏这种和谐的甜蜜。

至今,他们已经同居了四年。他们一致表示,为了保持这种恋爱的感觉,轻易不言结婚。

●为了结婚,先来“试婚”

四川成都市68岁的李福银和66岁的林文兰悄悄地开始了他们的“试婚”生活。两位老人的“爱巢”在成都市东门,小屋温馨整洁,充满融融暖意。这所两居室的住房是李福银的儿子提供的,他希望爸爸在有生之年过得舒适些。林文兰的老伴几年前去世了,女儿在北京工作,她对妈妈的再婚完全赞同。在介绍人眼里,两个人的结婚是水到渠成的事儿,但两个人却选择了“同居”。想先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通过“试婚”的方式来加深了解。他们的想法是这样的:两人各有各的房子、儿子、圈子、性子,若不先适应,到时候出了问题怎么能行?两人相识已经两年,同居也已经一年多了,从两人言谈间的默契和相互注视的神情看得出:他们的婚期不远了。

●又想结婚,又怕麻烦

广东,去年刚刚和一位老太太开始同居生活的李先生说,现在办结婚证很麻烦,要拿双方的户口到单位开证明,要检查身体,还要参加学习班。老年人经不起折腾,而且办理结婚的机构也没有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特别帮助,那些要填的表最让他们头痛。李先生说,他的一位好朋友已经72岁了,去年他也想去办结婚证,但是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一些年轻人,看着他们就如同看珍稀动物一样,让老人的压力很大。后来体检完毕后,还要他们看性知识的录像,医生说如果不看录像就不能盖章。李先生的朋友说,和那些二十多岁的孩子挤一起学习性知识,那多不好意思啊。

同居:是必然选择还是生活误区

●我们为什么同居?

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老年人选择同居作为晚年生活方式,确实有他们的理由。

天津的王先生说,人到晚年,对婚姻已没有太高的热情。我之所以选择同居,是想少给自己找麻烦,少给儿女找麻烦。

家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的乌力吉先生说,人到老年,主要的问题是孤单寂寞。我也没有太高的奢望,就是想找个伴儿,俩人在一起精神上有个慰藉,生活上有个照顾。

乌力吉是个退休干部,2000年,他和某工厂退休的张女士一起同居了。问起他同居的感受,他说,同居在一起和结婚没啥两样。两个人只要心里对对方真心地好,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并没有什么区别。他说,主要是考虑我们俩人的财产问题,房子问题,还有子女的态度问题。别老了老了也不要儿女了,也不要财产了,光图自己的感受了。那也不好。

大连市的赵增福先生说,我们都是六七十岁的人了,你说结婚不办吧,那叫什么结婚?办,可又怎么办呢?再说,儿女们改不改口?你不能临老了再给他们找个妈吧?他们也接受不了呀。对我老伴有个称呼吧,称呼什么?没个称呼吧,又不好说话。干脆就同居得了,孩子们爱叫就叫阿姨,不愿意我俩也没意见。她的孩子对我也是如此。

天津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男士说,在天津,老年人再婚有个三不变:一是婚前财产不变,二是继承权不变,三是子女关系不变。有了这三不变,很多老年人在选择上更自由了。愿意结婚的结婚,一时没想好的先同居,然后再说。

同在天津,胡先生的情况就略有不同。他说,我是被婚姻弄怕了才不结婚的。有的人,刚谈的时候说得好好的,就图两个人在一起有个照应。可到了一起就不是那么回事了。有的提出要解决房子,有的说是跟儿女不和才想找个人的,还有的是经济上有困难,想找个人帮一把。就这么说吧,麻烦不断,后来,干脆我也不提结婚这个茬儿,要行,咱就在一起同居着,不行,就拉倒。

看来,选择同居,每个人有每个人自己的理由,但最主要的,是老年人在晚年婚姻问题上不必强求一律,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自己认为正确的选择。

●不尴不尬的同居

随着我国人口越来越多,随着人们的寿命越来越长,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是如何把有效婚姻期延长,也就是说在我国照料资源和亲情资源都日益匮乏的情况下,老年再婚无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老夫老妻之间的照料和精神慰藉是他人所代替不了的。在这种情感和互助的需求中,老年再婚的形式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老年同居现象也就应运而生。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同居也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遇到问题,就会因缺少准确的法律尺度而酿成悲剧。

2001年6月,李老太在青岛市开发区国货门前看演出时,与老吕相识并一见钟情。认识后的第三天,李老太就搬进了老吕家。当时,老吕曾问她是否领个结婚证并办个仪式。李老太胸有成竹地说:“都这么大年纪了,还能出现‘第三者’?不用办。”但仅仅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后,老吕就感觉性格不和,遂不顾李老太哭哭啼啼,逼着她搬了出去。

还是因为同居,苏州的姚先生就被“同居女友”打出家门,弄得有家不能归。家住苏州市的姚某,今年63岁,同妻子离婚后,在舞厅遇到了离婚不久的张女士。姚某一见钟情,从此经常与张成双结对出入舞厅。不出一月,他们便拆铺并床,俨然成了“夫妻”。老夫少妻的“甜蜜”生活好景不长,两人便因经济拮据发生争吵。越想越气的姚某,决定结束这段非法姻缘。张某要求老汉一次性给付3000元青春赔偿费。

老年人同居,在保持着一定的自由度的同时也吞咽着这种自由带来的苦果。

如何看待老年人同居

北京大学人口学研究所陈功博士认为:“造成这种状况,原因很多,如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大城市生活的‘匿名状态’使人们的隐私权得以保护,社会压力也比较小等等。”

著名作家玛拉沁夫说,老年再次婚姻或选择异性伴侣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对于老年人来说,他们非常需要正常的感情生活和婚姻生活,于他们而言,合理的家庭生活包括性生活都是很重要的。很多老年人之所以选择了同居而不是结婚,并不是他们不想,而是出于子女反对、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因素使他们无法作出这样的选择。由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经济状况,不同的文化背景,每个人面对再婚时都有他们的难处。加之每个人在几十年的人生道路上都形成了自己的个性,这些都是不容易轻易改变的。因此对老年人的婚姻问题要用八个字来对待,即:不必强求,顺其自然。也许,经过一段时间的同居,很多老年同居者会结婚。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教研室的宣兆凯教授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对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应采取宽容的态度。在不损害社会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对这种现象应不予过分关注。老年人再婚会涉及很多方面,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同居,也是解决老年人晚年精神和生活问题的一种办法,一种探索,一种方式,一个途径。因为我们国家当前的发展程度还没能做到对老年人给予各方面的关心,还不能有效地解决老年人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对老年人的再婚问题以至同居问题都不要过多干涉。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居湘认为,同居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只禁止非法同居,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者同居。她说,老年人再婚所面临的问题比较多,每一个老年人也都有他自身的特殊情况。所以,对老年人同居我们应持宽容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说,在国外,这个问题也比较普遍。在国外,婚姻状态、一般有三种,合法登记结婚状态,重婚状态和同居状态。而同居也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边远地区的人们采用传统习惯结婚方式,不去登记结婚。二是青年的试婚状态。三就是老年人的同居状态。我国法律目前对这一部分规定不明确,将来是否可以考虑在婚姻法中规定同居制度。她说,在双方都没有配偶的情况下老年人选择同居应予理解。他们有婚前财产问题、子女关系问题、将来继承问题以及两人将来的婚姻状况等问题的诸多忧虑,采取同居而不是结婚有一定的合理性。

范愉最后提醒说,同居前两人对双方财产进行公证,与双方子女进行协商或者事先订好遗嘱。这都是一些可取的办法,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中国老年》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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