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报刊载题为《弱女挣脱18年屈辱枷锁》的文章,详细报道了近日颇为轰动的丈夫锁妻下身案,文章结尾注明:“由于涉及隐私,主人公均系化名。”然而,题图却赫然使用妻子的正面半身照,还提到了他们所住村子的名字。显然,要凭借这篇报道推测出文中当事人尤其是女被害人的具体身份几无困难,尽管编者和作者意识到了隐私权的问题,但照片和文字处理的不妥,实际上已经触及了报道对象的隐私。
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是勿庸置疑的,而且这种义务并不是仅隐去真名那么简单。1984年,日本《犯罪报道与称呼的基本方针》就指出,匿名报道应该保证使读者无法推测所报道的个人或组织。
我国至今尚无隐私权保护的完整法律制度,隐私权保护仍须首先依赖媒体自律,尤其是当案情牵涉到女性的屈辱经历时,慎之又慎,应该是不过分的。(《中国妇女报》20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