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一名11岁男孩,两年偷车百余辆,11个月被法庭传唤150多次,但由于英国现行法律规定,年满12岁的犯罪儿童方可拘留,所以该男孩仍在继续偷车,警察拿他毫无办法。警方说,他年龄小,个子也小,只有1.4米高,偷车时必须站着,脚才能踩到油门踏板把车开走。之后,他便在公路上疯狂驾驶,把公路当做汽车拉力赛的跑道,直到把车撞坏为止。尽管警局、法院和家庭一直在教育他,但他总是旧病复发,坚持偷车不止。该男孩的母亲说,这孩子从9岁起就和警察打交道,她多次要求警方拘留他,“如果法律从一开始就强制管教他,现在的情况可能就不是这个样子了”。
(《齐鲁晚报》20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