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机后的3年内,韩方陆续向受害群众支付了赔偿金。就在空难慢慢淡出人们的记忆时,坠机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上海市盛帆房地产公司以其开发的房地产受坠机影响被毁、滞销及贬值为由,向大韩航空公司提起约4.3亿元人民币的索赔。4月5日,此案首次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国内迄今为止标的额最高的一起民事索赔案件。
按规划,盛帆房地产公司将在莘庄镇建一个建筑面积60多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坠机前,该公司投入了2亿多人民币,完成了前期的征地、动迁等工作,并已建成交付使用了15万余平方米的商品房,四栋商品楼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事故发生后,这里就停工了,机头坠落的地方已经成了一个直径约30米、几米深的大水塘。由于闲置了3年,小区已成了一片荒地。
除了直接的物损外,更重要的是造成了房屋的滞销和跌价。客户担心坠机爆炸会造成房屋质量隐患,更重要的是,大家都认为小区掉过飞机,不吉利。空难发生后很少有人来买房,原已预订的客户也纷纷来退房。有关的评估报告称:沁春园小区因大韩航空公司的货机失事事件造成的损失为6.4888亿元人民币。
自2001年3月30日起,盛帆房地产公司以沁春园地块及在建房屋受损、建好的商品房因坠机事件受损而贬值、坠机事件对其经营活动有严重影响为由,陆续提起三份民事诉讼,共向韩方索赔金额达4.3亿元人民币。
韩方表示坠机事件是否引起房产贬值无法论证。即使房产贬值,也是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客户认为“不吉利”,这种看法是迷信,不能受法律保护。
原告代理律师周荣华预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飞机坠毁是否对盛帆房产产生滞销、跌价的作用;如果是,这些经济贬值到底有多大。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杨振山说,原告房产严重滞销、贬值等造成的损失,被告是否应该给予赔偿?这是本案的焦点。《民法通则》指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博士认为,现代商业社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对使用价值的损害。那些构成产品交换价值的要素也很容易受到伤害。这些要素包括产品的信誉度、消费者的认同感、产品的亲和力等。交换价值就是制造产品的商人的预期利益,商人由此蒙受的损失,往往不是“恢复原状”、“折价赔偿”的方式能够补偿的。不少国家都非常注重对预期利益或期待利益的保护的立法,我国《合同法》已经明确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从案情来看,原告应该获得赔偿,但究竟索赔多少,原告自己还应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
近年来,涉外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此案再次触发了此类法律问题。加入世贸以后,我国法律因其粗疏在一定时期仍将是制约我国经济有效融入世界经济的瓶颈。如何做到我国法律与域外法律的相通性,提高我国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水平,值得法学界、司法界深思。(《北京青年报》20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