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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分掉740万元

2002-04-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河北证券登记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投资的全民金融企业,1996年5月,王栓银被任命为河北省登记公司总经理。这家国有金融企业由于有向银行拆借资金、申购原始股等垄断性业务经营,经济实力迅速壮大,很快拥有了3000万元资产。为了逃避监管,他们把这3000万元的收入都打入了账外。

1998年8月,根据“人民银行与经济实体脱钩”的精神,中行河北省分行收回对该公司的投资。王栓银便召集中层以上干部研究如何将那些账外资金分掉。

2000年3月,公司以炒股名义集资64万元,先把这些集资以个人名字存入股市,又从公司小金库转入64万元。把这些钱刚存进去,分红就开始了。从3月24日开始,几乎每隔一周,甚至更短的时间就要分红一次,王栓银等人最多的一次分得所谓“股息”14万元,短短两个月,不仅将投资收回,而且又有了一倍的“收益”。

而后,他们继续从小金库中取款“分红”,一年时间内共“分红”48次,分掉550.4万元。他们拿出86. 5万元为每个职工上了保险,然后退保,发到个人手中。此外还以兑付国债手续费、效益工资、全年奖、补发工资等名义,将巨额账外资金分给个人。一年间,王栓银分得62万元,加上工资,月均收入5.46万元。公司共有26名员工,每人除了不菲的工资外,也都有三五十万的进账,就连一名临时工也分了17.16万元。用一位知情者的话说,“登记公司发钱发疯了!”

至发到740万元时,还是心虚了,停止了私分。

案发后,在检察机关调查时,公司多数人竟认为这不是犯罪,为了“抗议”追款,一个部门的员工竟举行了“集体罢工”。检察机关历尽艰难,才把728万元流失的国有资产追回。

今年1月28日,王栓银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公司私分的赃款全部没收。

这起私分国有资产案教训深刻。作为一个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税务等执法部门,都对其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但每年的年度审核、大检查,这里根本无人过问,改制后更是成了“真空地带”。权力脱离了监督,再加上私欲的膨胀,集体领导变成了集体腐败。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燕赵都市报》2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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