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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伤人带出法律空白

2002-04-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8月20日,济南市小学生刘某跟着父亲在跑马岭野生动物世界游玩时,被路边蹿出的一只猴子咬伤了胳膊。为此,其父刘国强把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2002年3月6日,济南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近3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3月25日,动物世界递上诉状称,判决没有酌情考虑自然界动物的习性。“肇事猴”为生态猴,不属动物世界管辖范围,而且生态猴不是食肉动物,如果人不招惹它,猴子不会主动袭击。

对此,中国法学会理事赵喜臣教授说,这起简单的民事诉讼案,实际上带出了一项法律空白。《民法通则》中,仅明确了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而“肇事”的猴子既有别于法律上的“饲养”,又与野生动物有所区别,这就面临着如何界定这类猴子伤人责任的新问题。

赵教授认为,现在的法律多体现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对造成伤害一方的约束作用,而往往容易忽略社会导向问题。从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看,法院遵循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今后的立法还应同时考虑“以自然为本”,法院可以考虑倡导人们在生活中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这一社会导向问题。(《生活日报》2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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