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条文说,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位方大局长鲸吞了50多万元,居然仅被判个缓刑,真是叫人匪夷所思。难怪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抗诉。
对这些“老虎级”的贪官,处罚往往失之于宽。而一些“苍蝇级”的贪官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也是这天《检察日报》消息:江西省上高县田心镇教办会计陈冬根,作案28次,贪污1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莫非法律真的成了“橡皮筋”?对腐败分子的“法外开恩”,本身就是一种更可怕的腐败。长此以往,只会伤了人民群众的心。(《检察日报》200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