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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犯罪法”轻罪重判遭质疑

2002-04-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这两起富有争议的判决最近都发生在美国加州:一位叫利安德罗·安德雷德的男子,曾于1995年两次在加州的凯玛特商店偷偷将录像带塞入自己的裤子而被当场抓获。他因此受到了两次指控。这次,他再次入店偷窃,被加州法院额外重判25年的徒刑。加利·欧文在加州埃尔·西根多的一个高尔夫球场将三根高尔夫球棒塞入自己的裤脚管里,结果被当场逮住。此前,欧文已经因抢劫和盗窃被判过4次刑。此次加州法院判处他无期徒刑。他们都是根据加州的“三次犯罪法”的规定而被重判的。

“三次犯罪法”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在加州的一个惯犯获保释后绑架并杀害了一位12岁的孩子,激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于是,加州立法者于1994年通过了三次犯罪不得出狱法。此次发生的轻罪重判在加州引起强烈反响。批评者认为,“三次犯罪将不得出狱”的规定太苛刻了,根本没什么灵活性。人们纷纷质疑这种轻罪重判的现象是否违背了宪法。欧文的律师写信给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介入。4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宣称,同意听取上述两起案件的上诉,并评估某些三次犯法受到重判的法律是否导致了违反宪法的严厉的监禁期。

舆论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表态,对加州“三次犯罪法”而言将是一个司法挑战,有可能动摇“三次犯罪法”的基础。(《检察日报》2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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