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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中遇险自认倒霉?

2002-04-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春北京多风。4月7日的大风中,位于东三环亮马桥东侧的一巨型广告牌被大风刮倒,砸倒了三根电线杆,导致该地区的花卉市场和多家饭店一直处于停电状态;朝阳门、正义路等地都出现了大风刮倒的大树砸坏汽车的情况;海淀区西北旺地区的十几间平房被风刮塌,一位孕妇和她的丈夫被砸伤。

一场大风闯的祸就有这么多,那么被大风刮出的伤害和损失可不可以索赔呢?

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方志远律师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精神,由于刮大风使户外广告倒塌或是坠落,受损失的当事人还是可以要求索赔的。

方律师说,大树被风刮倒或刮断伤人或造成损失的问题比较难说。按权属关系树是属于园林部门管辖,有主管单位,由于风刮倒树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园林部门应承担管理责任。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几类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中,没有包括树木。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大风刮倒、刮断树木砸伤他人或财产的赔偿规定,但是如果受害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园林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而造成了伤害,那么园林部门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青年报》20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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