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15日,记者以订餐者的身份给北京的数家餐厅及星级饭店打电话咨询,发现中餐厅一般允许自带酒水,但有的要收取开瓶(服务)费,而西餐厅多不允许自带,但令记者惊奇的是,原以为不会通融的星级饭店,竟然大多允许自带酒水。
自带酒水问题一直以来就是争议颇多的问题。目前在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主要在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是要约,还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法律专家认为,从合同法角度看,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的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也就是说双方没有达到约定,形不成消费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同意不自带酒水,然后双方的消费合同关系才算构成,并无欺诈或强迫消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饭店不许客人自带酒水是违法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其实是一种在法律上无效的“格式条款”。饭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对消费者来讲实属借格式条款强制牟取暴利的不公平行为,当然也应在法律规定的“不得”之列。(《北京晚报》200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