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岳桂香老人手捧着装有银元的陶罐,满脸悲怆。 |
河南省温县招贤镇不大,位于豫北太行山脉东麓。今年30岁的王永安家住招贤镇,兄妹7人,他最小。其父王清选1937年参加革命,土改时分得“地主”岳桂香家一处大院。如今,大院房屋部分仍在,王清选于1996年去世了。娶妻并得了两个儿子的王永安一家4口人和老母亲一起住在这个院内。
经过多年的积蓄,2001年7月初,王永安着手盖二层楼房。他请来邻居王小宝等人,先扒去正房的两间老屋,再破土挖地基。7月10日上午,王小宝在挖地基边时,突然“喀崩”一声响,他一锨掘出一只烂罐子,光闪闪的银元四下滚了一地。王永安喝住众人伸抢的手,脱下衬衫包上银元,提进了屋里。
王永安盖房挖地基挖出一罐银元的消息,顷刻间传遍四邻。人们议论纷纷:这银元会是谁埋的呢?
住在王永安家东边100米的岳桂香老人是第二天才得知王永安挖出银元的。岳桂香82岁,耳不聋、眼不花。得知王永安挖出了银元,她叫过二儿子王中言,关紧门悄声说:“那银元是咱家的。”
58岁的王中言万分不解地看着母亲问道:“妈,你怎么知道那银元是咱的?”
“那是当年你爷爷让我亲手埋下的啊。1941年春天……”
岳桂香是17岁那年嫁到王家的,当时,其丈夫王永绘还不到16岁。两年后,岳桂香生下大儿子王利良;24岁时又有了二儿子王中言。岳桂香的公爹王甸帮在招贤镇做粮食生意,家里非常富有。时值兵荒马乱,土匪四起,王甸帮怕自己惟一的儿子王永绘被抓了壮丁,就出钱让他到陕西铜川市亲戚家避难。
1941年春天,日本兵在招贤镇附近肆虐抢劫。镇上的人很害怕,多数四散逃命。岳桂香也想带着两个孩子外逃,无奈公爹惦念家中财产,不让其外出。岳桂香只好每天在恐惧中生活。
一天晚饭后,公爹叫过岳桂香,指着身边3个陶罐说:“孩子,这些银元是我大半生做生意积累下来的,今晚,你把它埋在咱屋内。我老了,埋的地方你一定要记准。”
24岁的岳桂香找了把铁锹,在上房、下房和东厢房的3个屋内的床下,分别挖了3个近1米深的坑,埋下了3罐银元。
1949年,招贤镇解放了。岳桂香一家被划成地主,其家的大院要分给贫下中农。分来分去,整个招贤镇没人敢要,主持工作的王清选非常恼火,说:“你们怕地主报复不敢要,我不怕,我家住进去!”
自17岁参加八路军后,王清选转战豫、晋、陕三省,历经了无数次大小战争,浑身伤痕累累。1949年初,解放军南下时路过其家乡,王清选被部队指派留下来主持地方工作。他带领群众斗地主,分浮财,工作干得轰轰烈烈。曾被王清选斗过的岳桂香老人,至今提起这个名字,仍胆战心惊。
被迫搬出自家院不久,岳桂香的丈夫因病去世。后来,公婆也相继去世,公爹临死前拉着岳桂香的手,再三叮嘱说:“孩子,你可要记着你埋的银元啊!”
由于成分不好,大儿子上完初中后,远到郑州当了一名工人,二儿子没有读书,在家随岳桂香一起生活。多年来,岳桂香一直想找机会挖出那3罐银元,但因惧怕王清选,不敢挖,也不敢把心中的秘密告诉任何人。1996年,王清选去世,早已被摘掉了“地主婆”帽子的岳桂香仍不敢贸然去挖,她既怕被挖出的银子充了公,又担心被王清选的几个儿子抢走。
如今,一罐银元已被王永安挖了出来,岳桂香心里痛苦极了,她让二儿子打电话叫回在郑州工作的大儿子,一起商量对策。
王利良毕竟在郑州见过世面,他告诉母亲岳桂香和弟弟,说此事不能胡来,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到法院告王永安。
岳桂香很害怕,说:“咱家当了几十年的地主,王永安是老革命的后代,咱能告赢他吗?法院会给咱做主吗?”
王利良安慰母亲道:“如今是法治社会,再说咱家也早已不是地主啦!”
经过多方咨询并查看法律条文后,2001年9月29日,岳桂香一纸诉状把王永安告到了温县人民法院。诉状中,岳桂香陈述了自己埋银元的过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其已挖出的333块银元。
与此同时,岳桂香又递交了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称她在王永安现居住的院内另两处还埋藏有银元、元宝。要求法院前往挖掘,并采取保全措施。
接到诉状,温县法院不敢立即向王永安下达应诉通知书,怕走漏风声后,另两罐银元被挖出。由于此案在河南省尚属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先后请示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2日上午,法官带领数名法警来到王永安家,由岳桂香指认地点,经过6个小时的挖掘,挖出了一大一小两陶罐银元。两只陶罐上都用毛笔写有黑字,大罐罐底写的是“王甸帮记”,小罐罐盖上是“民国贰拾壹年拾月贰拾伍日置,扣人王树屏,三百”。
经过法官当场清点,共计700块银元,3块银元宝。法官将银元及银元宝暂存法院,并向王永安下达了应诉通知。
王永安觉得很憋气。自己在自家院内挖出银元,非偷非抢,想不到竟会被岳桂香告上了法庭。镇上的人多数也不理解,纷纷给王永安鼓气说,这官司你打不输,地主家的房子都被没收分给了你家,这银元即使不归你,也应当归国家所有。
王永安满怀信心,决定应诉。他向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递交了答辩书并依法上交他所挖出的银元。在答辩书中,王永安称:他当时所挖银元是20块而非333块。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此20块银元应归国家所有,他心甘情愿如数交给国家。此外,原告所挖出的两罐银元中,小罐罐盖上的字表明里面的300块银元非原告所埋。因为王树屏系原告公爹王甸帮的五弟,且民国贰拾壹年,即1932年,原告才13岁,尚未嫁到王家,故此银元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应另案处理。此外,被告在原告要求挖掘银元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场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要求原告补偿1000元人民币。另由于此事给他带来了精神损失,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经过调查取证,2001年11月3日上午,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此案。正当原、被告争辩激烈之时,一位老汉突然跑上了法庭,手拿诉状说要向岳桂香索要银元。
法官见案情骤变,只好暂时休庭择日再审。
老汉名叫张茂新,1946年出生在河南省沁阳市王曲乡张武庄村。原来,他是王树屏的外孙子。他的母亲王维英系王树屏的大女儿,远嫁他乡后,亲戚间走动较少,以致渐渐失去了联系。
2001年11月1日,张茂新突然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说有人挖出了他外祖父王树屏当年埋的一罐银元,让他到招贤镇去要。张茂新开始有点不信,后来在儿女们劝说下,他来到招贤镇一打听,不由又惊又喜。于是找人写好诉状,赶到了温县人民法院。
张茂新在诉状中称:他系王维英长子,因外祖父王树屏没有儿子,其母王维英也已去世,故被告岳桂香所挖出罐盖写有“王树屏”的300块银元,应归其所有。
索要银元的岳桂香,想不到又成了被告。但她也只好应诉。她在答辩状中称:此3罐银元均系她本人所埋,当年公爹的几个弟兄虽分家单过,但相互之间常常借用东西。上面书有“王树屏”字样的那只陶罐,系公爹王甸帮借用王树屏的,银元并非王树屏所有。
2001年11月13日,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再次开庭,通知原、被告三方到庭。经过三方法庭激烈辩论之后,法院当庭下达了判决书:
被告王永安现居住宅院土改前系原告岳桂香家所有,经本院挖掘出的银元系根据原告指认的地方挖出。其中一罐银元明确书写有原告公爹王甸帮的名字,该罐银元、银元宝应视为当时原告家的财产。现原告家当时的其他成员均已死亡,法定继承人王利良、王中言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全部银元归原告所有。故此罐中的银元400块、银元宝3块,应确认归原告所有。
被告王永安挖掘出的一罐银元,被告称该罐银元数量为20块。原告岳桂香虽提出被告所说数量不实,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应以被告认可的20块银元确定。因该宅院系原告家祖上所有,土改前由原告家居住,此20块银元应排除其他人埋藏的可能,也应认定为原告家的财产,现可确定归原告所有。
另书有“王树屏”名字的一罐银元,罐盖上载明的内容与原告所述不一致,此罐的银元的产权可能涉及他人财产利益,该部分事实不清,又由于张茂新已诉至本院,本院将另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本案原告家庭在土改时虽然被定为地主成分,但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当时的有关政策已不再适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经法庭调查,所挖出的这些银元、元宝非国家文物,故本案确认归原告所有的银元、元宝依法给予保护。
在本案中,被告王永安并无过错,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由受益人即原告岳桂香负担。另一原告张茂新在此审中没有得到银元,也不应承担诉讼费。
依照有关法律,最后判决如下:
被告王永安所交付本院的银元20块归原告岳桂香所有。在被告王永安现居住宅院经本院财产保全挖掘出的罐底注名为“王甸帮记”的银元400块、银元宝3块归还原告岳桂香所有。另外300块将另行审理。原告岳桂香补偿被告王永安款5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余313块银元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王永安的其它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岳桂香负担;反诉费90元,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60元。
判决后,岳桂香和王永安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2002年3月1日,岳桂香作为一案两审的另一被告,要求温县法院开庭审理归还其另外的300块银元。法官告诉岳桂香,经过法院调查后,得知王树屏当年生有两个女儿,二女儿至今生死不明。若王树屏的二女儿尚在或其有子女,书有“王树屏”字样罐内的300块银元继承权不能归原告张茂新一人所有。所以此案暂不能开庭。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2002年3月1日,温县人民法院让原告张茂新、被告岳桂香共同拿出600元钱,在当地报纸登出公告。法官告诉二人,在公告刊登两年后,若没有人出面证明自己是王树屏的二女儿或其后代要求继承这300块银元,法院才能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岳桂香对此颇为不满。原告张茂新更不能接受。他说外祖父王树屏的小女儿早在几岁时夭折,法院不应多此一举,应早日判此银元归他所有。
采访时,此案主审法官、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吴金泉告诉记者:“公告已发出,必须要等到两年后,才能再次开庭审理另外300块银元的归属问题。至于到时此300块银元判给谁,我认为法律应重视证据,也应依照实际情况。罐盖上虽写有‘王树屏’的字样,但岳桂香准确地指出了该银元的所埋地点,并说出了所埋银元的数量,所以如果不出现第二个原告,该银元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至于谁多谁少,怎样个分法,我想原、被告双方最好当庭和解。”
而原、被告均不能接受这个“共同所有”的观点。
岳桂香告诉记者,她今年虽已83岁,但身体尚健康,一定要等到两年后再开庭时,把当年公爹交她所埋的银元收回来。(《共鸣》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