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应该清楚:“救治以铁路医院为主”属于管辖权问题,而伤者选择什么样的医院,则是个人的生命权问题,管辖权绝对不应该高于生命权。这样的法理,应该是常识。另外,无论穿过铁路的老人该不该承担与火车相撞的责任,也都无法抹煞她后来被耽误治疗以致死亡的事实。这是前后不同的两个责任,一定要严格区分开来。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当事警察和当地“有关部门”都难辞其咎。
跳出这个案子,我们应该确立一个基本原则:生命权高于管辖权。即使情况异常复杂,执法人员也应遵循这个原则,而不是视生命如草芥,奉“规定”如教条。
(《中国青年报》200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