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对此深感诧异,他认为酒楼的规定损害了他的权益,更何况点菜时服务员并未明确告知这一规定。然而,无论刘先生怎样争辩,酒楼的服务员就是不准他打包,并说要打包也可以,但必须按时价结算。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作罢。
这家酒楼服务员认为,酒楼推出特价菜,目的是为了促销,通常比时价便宜一半。不少消费者冲着特价菜到酒楼用餐,如果不加限制,他们便只点几份特价菜,然后打包回家,长此以往,酒楼还怎么经营?
而重庆市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登兵认为,消费者到酒楼用餐,就如同到商场买东西,不管酒菜标价如何,只要付了费,就变成了消费者的私有财产拥有处置权,商家无权干涉。酒楼的告示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既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也是对菜肴的糟蹋与浪费。
(《中国消费者报》2002.4.25刘文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