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爱情公证是否有效

2002-05-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3年5月,27岁的四川犍为县人严平与比他大8岁的田萍(化名)结婚了。1997年3月9日,严平写下一份《声明书》:承诺“永不与她(田萍)离婚”,“不得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性行为,不得进歌舞厅”。否则,田萍有权提出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犍为县公证处为这份声明书进行了公证。

2001年7月,严平夫妇分居。今年3月,严平向犍为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均分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平不忠于夫妻感情,在法庭审理期间与他人居住,有过错,共同财产应按双方约定处理。4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个24.75平方米的铺面、一套92平方米的住宅等)归田萍所有,考虑到严平无房屋居住,由田萍付给严平住房补助金8000元。

严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4月26日,四川乐山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案。

乐山市公证处主任许敏认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这种不具体不明确的内容,原则上是不应当进行公证的。此外,严平作出的“永不与她离婚”承诺,明显违反《婚姻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承诺,是否能据此剥夺严平的合法财产值得商榷。

(《北京日报》2002.5.1)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