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严平夫妇分居。今年3月,严平向犍为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均分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平不忠于夫妻感情,在法庭审理期间与他人居住,有过错,共同财产应按双方约定处理。4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个24.75平方米的铺面、一套92平方米的住宅等)归田萍所有,考虑到严平无房屋居住,由田萍付给严平住房补助金8000元。
严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4月26日,四川乐山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案。
乐山市公证处主任许敏认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这种不具体不明确的内容,原则上是不应当进行公证的。此外,严平作出的“永不与她离婚”承诺,明显违反《婚姻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承诺,是否能据此剥夺严平的合法财产值得商榷。
(《北京日报》20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