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宋志宏1995年毕业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他袭用境外一家名为“cngal”的成人色情服务公司的做法,把自己的公司命名为“cngal”,编制了“色网行动计划”:“色网行动、招聘、预约流程、性爱图库”。其间对介绍拉皮条客的提成办法,免费服务措施收费标准和方式、提供性服务的具体要求等细节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组织介绍卖淫活动的操作规程。他的公司从每次卖淫活动中抽取30%的“费用”。案发前已经有3人通过E-mail的形式要求面试提供性服务。
然而,对宋志宏所涉嫌的犯罪,现有法律却滞后。由于对“网上”组织介绍卖淫这类犯罪活动的定性缺乏法律依据,认定他的罪行依旧只能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论。本案的介绍人、卖淫女、嫖客三方面之间通过电子邮件、客户代码、手机方式完成交易,由于为主页提供虚拟空间的服务器及计算器均在国外,不能够全面细致地进行取证,这对传统的搜集证据的方式和审查证据的标准带来了挑战。另外,本案组织卖淫的结果还没有发生,卖淫女也没有抓到,此类犯罪能否作为组织卖淫定罪,带来了执法上的思考。
(《方圆》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