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只得到了毕业证书而没有学士学位证书。无奈之下王某将母校告上法庭。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理工大学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小王夹带纸条的行为并不属于该校校规列举的各种作弊行为。且该校没有及时将处分决定告知小王,忽视和剥夺了他的申辩权利,这种程序不合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处分。
法院因此一审判决王某胜诉,宣判撤销王某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并让该校作出是否颁发学士学位的决定。
一审判决后,武汉理工大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武汉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校规作出的决定却被判败诉,武汉理工大学败在哪里?终审判决书作出了解答:原《武汉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这个处分决定显属不当。(《北京青年报》20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