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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是“保险箱”

2002-05-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4月,赵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12月,赵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电子公司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自己虽然给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但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因此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专家意见: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所有形式,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合同期限方面有别于其它的劳动合同,但它仍然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劳动合同的属性。因此,只要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电子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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