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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有何不同

2002-05-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遇到一起因“定金”和“订金”而起的官司。去年1月,原告何某欲出售一幢房屋,与被告钱某谈妥价格后,双方作了口头约定。不久,钱某委托母亲预先支付了1万元,何某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今收到购房订金1万元,余款在十日后付齐。之后,钱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房,并要求归还已支付的1万元。

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审理认为,口头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而房屋质量问题没证据证明。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不具备法律上“定金”的效力,不能认为是预付房款,应退还钱某。“订金”为什么不具备法律效力?

专家意见: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主要的区别是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且有严格的设立条件。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北京晚报》20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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